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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1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和《南华大学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学院在籍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部门、学院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9名委员,设主任1名,由学院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院办公室、教务科、学工室的负责人和法律专门人士、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船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来自教师和学生的委员由学院聘任,原则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其中,教师代表由院分工会推举,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推举。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院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把证据材料移交南华大学纪委、监察处处理:

(一)徇私舞弊的;

(二)非因履职需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查验申诉材料、出具接收凭证。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含证据依据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出具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学生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接收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递交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自收到申诉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申诉事项分管科室。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三)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期限的;

(四)已经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处理决定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告知学生,并将申诉书副本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申诉事项的分管科室。

分管科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5名委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由申诉学生和申诉事项的分管科室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选定2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5名委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选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第5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名委员的产生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方式产生,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指定)委员。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分管科室意见,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可调查取证,申诉人、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审查申诉案件后应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或者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科室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论和日期。处理建议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复查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主管部门或学院: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院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复查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对复查处理决定没有异议,但是对申诉事项的主管科室重新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事项的主管科室作出的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规则:

(一)原则上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至申诉人及主管科室,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